調整分配重劃取得之土地移轉可扣除調整前之重劃費用
釋示函令標題
調整分配重劃取得之土地移轉可扣除調整前之重劃費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建設開發公司與嘉義市政府重新調整分配同一次重劃之土地後,該公司所取得之土地於移轉時,其調整前土地所繳之重劃費用,准由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並可認屬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依法減徵其土地增值稅20%(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40%)。說明:二、本案原由嘉義縣政府辦理市地重劃分配土地完竣,因縣市分治後,移由嘉義市政府接辦未了工作,並就原已分配土地調整分配,其有關是否須更正重劃費用乙節,得依內政部77/12/15台內地字第661441號函頒「平均地權條例第42條第3項(編者註:93/03/24修正為第4項)補充規定」第5點「經重劃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申請依本法條第3項減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重劃負擔總費用證明書或主管機關核發足資證明該土地為重劃後土地之證明文件」規定辦理。(財政部80/12/03台財稅第8004411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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