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自宅用地延後設籍如符要件亦得申請退還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自宅用地延後設籍如符要件亦得申請退還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案林君於71年9月9日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復於71年10月26日另行購買○○地號土地,於71年11月30日完成土地移轉登記,雖林君延至72年8月13日始設籍該址;惟其重購土地倘經查明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並無出租或營業情事,應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3/06/07台財稅第541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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