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2年內出售與重購多處自宅用地如符要件准併計退
釋示函令標題
於2年內出售與重購多處自宅用地如符要件准併計退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於2年內分別出售與重購多處土地,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應准併計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核退其已納之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2/06/22台財稅第82024189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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