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宅用地移轉後由配售機關發還之巷道用地再移轉承買人時其併同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釋示函令標題
自宅用地移轉後由配售機關發還之巷道用地再移轉承買人時其併同適用自宅用地稅率之條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萬○○君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並已辦妥移轉登記,嗣因配售機關將巷道使用之土地發還原配售人後,再由萬君出售予原承買人時,如經查明該發還之土地,確與房屋坐落基地相鄰接,使用上確有不可分離,而必須同時使用,且與原出售之土地合計面積未超過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者,應准併同原出售之房屋建築基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9/01/15台財稅第089045059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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