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5日 星期五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自用住宅基地以外空地出租作停車場無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自用住宅基地以外空地出租作停車場無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自用住宅基地以外空地出租作停車場無自宅用地稅率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林○○所有○○地號土地出售,其地上建物所占土地部分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其餘空地部分出租供停車場使用,如何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查土地於出售前1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為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所明定。本案林○○君出售之○○地號土地,既經查明空地部分出租供停車場使用,該空地出租部分,自無優惠稅率之適用;惟其餘部分,如經查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相關要件者,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8/03/01台財稅第881902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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