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調整原地價後補徵稅款如於移轉時確符要件者可補申請不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經調整原地價後補徵稅款如於移轉時確符要件者可補申請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邱○○君等4人於89年10月25日申報移轉農業用地,原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4項規定,以該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核課土地增值稅,嗣依本部89/11/08台財稅第0890457297號函規定查核補徵土地增值稅一案,如經查明該筆土地於移轉時,確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要件,且於補徵稅款繳納期間內,已補行申請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規定者,應准受理。(財政部90/08/09台財稅字第09004550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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