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應以拍定日為適用新舊法規之基準日
釋示函令標題
經法院拍賣之農地應以拍定日為適用新舊法規之基準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公布生效日(89年1月28日)前,經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應以拍定日為適用新舊法規之基準日,即拍定日於89年1月27日之前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於同年月28日之後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財政部89/08/01台財稅第08904552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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