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人未依約辦理移轉登記義務人得申請撤銷申報
釋示函令標題
權利人未依約辦理移轉登記義務人得申請撤銷申報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移轉提出現值申報後,因權利人未依約協同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義務人檢附法院公示送達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等證明文件,單獨申請撤銷該項土地現值申報,應可受理。說明:二、查「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所訂申請撤銷買賣,必須由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以書面向稅捐機關提出,係指一般之移轉案件而言。本案係因買方行蹤不明,無法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始循法律途徑訴請法院裁定。而單獨以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申請撤銷買賣移轉現值申報,應與上開要點第10點之情況有別。(財政部73/10/15台財稅第613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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