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由權利人單獨提出現值申報後再申請撤銷應予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由權利人單獨提出現值申報後再申請撤銷應予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經法院判決移轉,由權利人單獨提出現值申報後,再申請撤銷移轉申報,應予受理。說明:二、查「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10點所訂申請撤銷買賣,必須由權利人及義務人雙方以書面向稅捐機關提出,係指一般之移轉案件而言。本案係因判決移轉,由權利人單獨提出現值申報,嗣後申報撤銷該項移轉申報,應與上開要點第十點之情況有別,無須會同義務人共同申請。(財政部73/11/03台財稅第624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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