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釋函標題:
房屋拆除改建應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認定有無辦竣戶籍登記
釋函內容:
主旨:○○○君申報出售○○地號土地,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乙案,如經查明建築管理機關核准拆除日,其戶籍尚未遷離該地,且前一年內無出租或營業情形,應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4條第2項所稱「出售前一年內」之認定標準,對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應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之一年期間為準,前經本部77/12/14台財稅第770428076號函釋有案。拆除改建中出售之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認定出售前一年內有無供營業使用及出租之標準,既以核准拆除日起往前推算,則認定有無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亦應配合以核准拆除日為準。(財政部82/01/18台財稅第82147609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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