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自宅用地房屋改建未領使用執照前仍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自宅用地房屋改建未領使用執照前仍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自宅用地房屋改建未領使用執照前仍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凡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之自用住宅用地,其地上房屋拆除改建,在新建房屋尚在施工未領到(編者註:現改為核發)使用執照前,應准繼續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至於拆除至重建前空置期間,並無限制;其戶籍已否遷離,亦非所問。說明:二、關於自用住宅用地核課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應如何認定乙案,業經本部67台財稅第34248號函釋在案。本案自用住宅用地上房屋拆除改建時,其核課地價稅之原則,自應依上開函釋第3點有關計課土地增值稅之原則辦理。(財政部67/08/04台財稅第352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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