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售地前曾設公司如業經核准遷出准予適用退稅規定

售地前曾設公司如業經核准遷出准予適用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售地前曾設公司如業經核准遷出准予適用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案據報林○○君於86115日出售土地,其地上物於出售前曾設有○○公司,該公司於86116日填具之營利事業變更營業所在地登記申請書,雖未載明該公司遷出之日期,惟其既於851029日已先向台灣省政府建設廳申請公司地址變更登記並經核准在案,復依規定於同年1111日向新竹市政府申辦營利事業變更登記,應可准照建議以台灣省政府建設廳核准之日認定為該營利事業遷出日期,而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財政部88/02/11台財稅第8819003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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