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釋示函令標題
重購自宅用地之退稅不以經核准按自宅用地課地價稅為要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於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須經稽徵機關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始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退還其已納土地增值稅之釋示,不再適用。說明: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8號解釋辦理。三、前揭大法官會議解釋發布前,申請退稅之案件,如經稽徵機關以不符合有關「須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規定,否准退還者,仍應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有關退還土地增值稅規定辦理。(財政部88/04/22台財稅第8819105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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