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設置供公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依法設置供公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優惠稅率計徵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停車場法規定取得停車場登記證者,其設置供公共使用之停車場用地,准依土地稅法第18條第1項第5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千分之十計徵地價稅,但未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規劃使用者,不適用之。(行政院83/01/24台83財02665號函、財政部83/02/16台財稅第83004274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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