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6日 星期二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本法所稱企業及公營事業之定義

本法所稱企業及公營事業之定義

釋示函令標題
本法所稱企業及公營事業之定義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二、土地稅法第17條第2項所稱企業,指任何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凡公司暨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皆屬之。
三、上揭條項所稱公營事業,係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2條規定之左列各項事業:(一)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二)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三)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四)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50%以上之事業。(財政部80/06/29台財稅第80018183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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