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即被拍賣並發給移轉證書應註銷原申報案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未辦竣移轉登記即被拍賣並發給移轉證書應註銷原申報案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買賣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經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後,在未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前,該土地遭法院查封拍賣,如經查明拍定人已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則主管稽徵機關得逕行註銷原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說明:二、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因此土地買賣於辦理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經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後遭法院拍賣,如拍定人已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則原申報案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即使繳清,原承受人亦無法取得該土地之所有權,是以,此類案件得由主管稽徵機關逕行註銷原申報案及其查定稅額。(財政部87/11/17台財稅第8719748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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