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印鑑出售共有人持分土地經判刑確定權利人撤銷現值申報應准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偽造印鑑出售共有人持分土地經判刑確定權利人撤銷現值申報應准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陳○君偽造土地共有人印鑑,將其土地持分併同本人持分出售,於向地政機關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時被查覺並移送法院判刑確定,嗣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土地移轉現值申報並退還代繳之土地增值稅,可否准予受理一案。說明:二、查本案陳○偽造徐○○印鑑,將徐君所有土地持分十五分之二併同本人持分十五分之一,於82年7月21日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移轉與施○○君,既於申辦登記前經地政機關查覺並移送法院判刑確定,該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案亦經地政機關否准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在案,應准由權利人單獨申請撤銷該82年7月21日之土地移轉現值申報;如經查明該土地增值稅確由權利人所繳納,應准退還其代繳稅款。(財政部87/04/23台財稅第87024054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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