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無效塗銷登記退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拍賣無效塗銷登記退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法院拍賣土地,經拍定人依法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再經法院判決拍賣無效,並辦理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原所有權人名義;其原經法院代扣繳之土地增值稅,自應予以退還原扣繳之法院由其轉致納稅義務人。惟此項土地以後再移轉時,關於本案土地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之土地現值,不得以法院已判決無效之拍定價格為準,而仍應依土地稅法第31條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8/09/12台財稅第3641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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