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劃後土地出售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重劃後土地出售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重劃後土地出售,其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應按下列方式處理:一、平均地權條例公布施行後,經重劃之土地出售時,應按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82條(編者註:現行細則第88條)規定辦理。二、平均地權條例公布施行前業經重劃公告確定之土地,於出售時仍依原有規定辦理。(財政部68/01/13台財稅第3024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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