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5日 星期一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辦理更正登記無須報繳增值稅

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辦理更正登記無須報繳增值稅

釋示函令標題
日據時期會社土地辦理更正登記無須報繳增值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凡日據時期會社土地,依內政部66/06/04台內地字第734216號函頒「日據時期會社土地清理要點」規定,辦理更正登記者,既非產權之移轉,應無須申報繳納契稅或土地增值稅。(財政部72/05/26台財稅第336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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