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復後接收土地補辦登記無任何補償者無增值稅問題
釋示函令標題
台灣光復後接收土地補辦登記無任何補償者無增值稅問題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縣○○鎮公所於台灣省光復後代表政府接收該鎮○○地號土地,漏未辦理徵收登記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訴經法院引用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1242號判例,判決被告等應移轉登記其所有權與××鎮公所。依判決理由所述,台灣光復後該鎮公所接收之土地,不經登記仍取得所有權,補辦登記時既無任何補償,應無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財政部70/10/20台財稅第388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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