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否符合優惠及減免要件之審核基準日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是否符合優惠及減免要件之審核基準日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及各種減免稅地之申請期限,依土地稅法第41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24條規定,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特別稅率及減免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10月7日)(編者註:已改為9月23日)為審核之基準日。(財政部81/03/20台財稅第81076341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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