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典用土地屆期後仍作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標題:
國有財產局典用土地屆期後仍作宿舍用地免徵地價稅
釋函內容:
主旨:貴局(編者註:國有財產局)典用○○○先生所有房地,於典權期限屆滿後既仍作為宿舍使用,其房屋稅、地價稅准予免徵。說明:二、該房地原有典權登記如因期限屆滿,須塗銷後重新設定典權登記時,應依土地稅法第29條規定,於重新設定典權時,由出典人預繳土地增值稅。(財政部67/05/05台財稅第329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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