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提供作道路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亦屬計畫道路
釋示函令標題
已提供作道路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亦屬計畫道路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關於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所稱「計畫道路」,是否涵蓋尚未辦理徵收而已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之土地一案,請依內政部88/10/06台(88)內地字第8812309號函辦理。(財政部88/10/15台財稅第880735160號函)
附件:內政部88/10/06台(88)內地字第8812309號函
主旨:關於○○縣政府函詢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第2項所稱「計畫道路」,是否涵蓋尚未辦理徵收而已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之土地一案。說明:二、「按市區道路條例第2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域內所有道路均為市區道路。其修築除由該道路主管機關辦理外,依台灣省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11條之規定,並得由人民或團體經申請核准後自行修築。本案都市計畫地區非由政府開闢完成之計畫道路,依上開規定應屬市區道路。又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對於公共設施完竣,道路部分之認定標準僅規定『道路以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故本案道路如已符合前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計畫道路能通行貨車為準之規定,無論該計畫道路是否由政府開闢完成,均宜劃設為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予以課徵地價稅。」為本部83/01/14台83內地字第8378176號函釋示之規定,本案已由私人提供開闢作道路用地使用尚未辦理徵收之土地,依上開函釋規定應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所稱之「計畫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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