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以外用地得課徵田賦之條件
釋示函令標題
非都市土地編為農業用地以外用地得課徵田賦之條件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非都市土地編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以外之其他用地,應同時符合同細則第2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始得課徵田賦。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8/02/09台(88)內地字第8802669號函,略以:「查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第1項以外之其他用地合於左列規定者,仍徵收田賦:一、於中華民國75年6月29日本條例(註: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公布施行前,經核准徵收田賦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二、合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其立法目的乃因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前規定非都市土地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不論編定為何種用地,均徵收田賦,為照顧農民生活,兼顧既往已徵收田賦之事實,對非都市土地編為前條第1項以外之土地作農業用地使用者,仍徵收田賦。故非都市土地編為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第1項以外之其他用地,應同時符合同細則第22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者,始得課徵田賦。」本部同意上開內政部意見。(財政部88/03/04台財稅第8800993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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