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2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都市計畫內行水區土地移轉不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

都市計畫內行水區土地移轉不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都市計畫內行水區土地移轉不適用免徵增值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都市計畫範圍內「行水區」供農業用地使用之田、旱等地目土地,移轉時不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說明:依據行政院74/03/08744123號函副本辦理。(編者註:本函係適用於891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前之案件)(財政部74/04/02台財稅第13817號函)
附件:行政院74/03/0874經第4123號函
主旨:關於都市計畫範圍內「行水區」供農業用地使用之田、旱等地目土地,可否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請照本院各部會副首長會議研議結論辦理。說明:二、本院各部會副首長會議研議結論:本案都市計畫範圍內「行水區」土地,不宜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規定,在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其理由如下:(一)農業發展條例第27條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立法意旨在便利專業農民取得耕地擴大農場規模,其適用範圍,業經本院在其施行細則第14條明定,凡依法編定為耕地,及與農業生產直接有關之農業用地均包括在內,已能達成預期目的,不宜再擴大適用範圍。(二)行水區內土地因受法令限制使用,其土地現值較低、價值變化不大,在移轉時土地增值有限,稅賦不致過重,免徵土地增值稅並無實益。(三)行水區內土地仍有投機或變更使用之可能,不宜免徵土地增值稅,以免導致稅賦不公平。(4)行水區內土地係以洩洪為目的,不宜援引農業發展條例予以免徵土地增值稅,而且類似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甚多,此例一開,勢將要求比照辦理,將增加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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