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牧用地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即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農牧用地如部分未作農業使用移轉時即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君取得法院拍賣○○地號農牧用地,該宗土地於拍賣前有部分面積未作農業使用,應無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說明:二、查土地增值稅之徵收係按宗核計,農業用地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亦係按宗審核。本案○○○君取得主旨所述土地,既經查明拍賣前部分面積560平方公尺未作農業使用,該宗土地即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之2免稅規定之要件,自不得依使用面積比例計算免徵其土地增值稅。(編者註:本函係適用於89年1月28日土地稅法第39條之2修正生效前之案件)(財政部81/12/23台財稅第8105442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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