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命令解散另以同名申請設立登記並將土地移轉予後公司仍應依法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公司經命令解散另以同名申請設立登記並將土地移轉予後公司仍應依法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公司於80年9月設立登記並取得土地,因公司登記後滿6個月尚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經經濟部命令解散,又以同公司名稱申請設立登記,並經配賦與前公司不同之公司統一編號,其原公司取得之土地,欲變更登記為同名之後公司,因屬兩個不同營業主體間土地所有權移轉,應依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課徵土地增值稅。說明:二、本案經函准內政部88/10/07台(88)內中地字第8818613號函略以:「已解散之公司與新設立之公司既非同一主體關係,其相互間土地之移轉,自不宜以變更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方式辦理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本部同意上開意見。(財政部88/10/21台財稅第8807437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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