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抵價地權利價值非屬增值稅課徵範圍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抵價地權利價值非屬增值稅課徵範圍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檢送89年2月15日研商「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自行出售』抵價地權利價值相關稅賦問題」會議紀錄乙份,請各單位依會議結論辦理。
結論:一、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依新市鎮開發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申請「自行出售」抵價地權利價值時,是否將產生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及綜合所得稅等稅目課徵問題乙節,決議如下:(一)土地增值稅:原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自行出售抵價地權利價值,其出售者為「權利價值」,尚非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課徵之標的,故不涉及土地增值稅課徵問題。(內政部營建署89/02/25八十九營署鎮字第591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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