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地原抵押權隨同移轉核課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法院拍賣房地原抵押權隨同移轉核課增值稅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君所有坐落○○號土地及其地上房屋共同設有抵押權,該土地經法院拍賣後,抵押權不塗銷隨同土地移轉與買受人承受,有關土地部分之抵押債務金額,應就房地全部抵押債務總額,按土地公告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後,加計該土地之拍定價額,計算其土地之增值,核課土地增值稅。(編者註:應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之修正內容處理)(財政部75/07/26台財稅第755957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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