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判決應辦繼承登記再贈與繼承人之一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依判決應辦繼承登記再贈與繼承人之一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本案系爭土地,因繼承關係,先辦理繼承登記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時,依法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因贈與關係,繼承人就該財產負有承受移轉登記使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本案依法院判決先辦理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再辦理所有權移轉予受贈人時,雖該受贈人為繼承人之一,然此時已與繼承事實無關,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繼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準。(財政部78/11/23台財稅第780292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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