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贈與取得土地經併計遺產稅後再移轉其前次移轉現值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贈與取得之土地,經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後,受贈人於繼承原因發生日後再次移轉該土地,核課土地增值稅時,其前次移轉現值以繼承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83/11/17台財稅第8316204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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