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分割無法證明起訴日得以確定日為審核基準
釋示函令標題
判決分割無法證明起訴日得以確定日為審核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何○○等人所有○○地號等18筆土地,經法院判決共有物分割,因法院卷宗銷燬而無法提出起訴日期證明文件,其分割前後各人所有土地價值之計算,同意何君之申請,以判決確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財政部79/11/28台財稅第7904185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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