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其所有人按低於公告現值售予需地機關者免稅
釋示函令標題
依法得徵收之土地其所有人按低於公告現值售予需地機關者免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法得徵收之私有土地,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低於公告土地現值(編者註;現行法改按徵收補償地價)之價格售與需地機關者,得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編者註:現行法第3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5/08/21台財稅第85048178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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