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供省道使用之非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仍無免稅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黃○○君所有○○地號等11筆土地,位於非都市計畫區,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內道地目之交通用地,現供省道臺27線使用,在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可否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一案。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9條第1項「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及同條第2項前段「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其立法意旨係公共設施保留地被徵收時既可免徵土地增值稅,徵收前之移轉亦應免稅,以維租稅公平。是以,適用該條文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必須符合「係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將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之要件。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自無上揭法條免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0/11/13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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