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增配並辦共有物分割後移轉可否減徵釋疑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重劃增配並辦共有物分割後移轉可否減徵釋疑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張林○○君所有重劃增配並嗣經辦理共有物分割之土地,於辦理共有土地分割時,其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價值相等部分,性質上為原物之分配,且既未享受土地增值稅之減徵,其再次移轉時,應准視為重劃後第1次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9條第4項規定減徵其土地增值稅。至於共有土地分割時,已依規定申報移轉現值之差額地價部分之土地,縱因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致無漲價總數額,其於分割時仍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故於分割後再移轉時,應無上開減徵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8/02/04台財稅第88189865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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