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4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專業諮詢★{土地稅法}先購後售自宅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

先購後售自宅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

釋示函令標題
先購後售自宅用地申請退稅者其原持有日期之認定基準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所有權人先購後售自用住宅用地,申請依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如經查明其於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應有該條文退還已繳納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91/08/30台財稅字第091045405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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