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及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之認定
釋示函令標題
原規定地價、前次移轉現值及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之認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稅法有關「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及「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之認定,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土地稅法有關「原規定地價及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及「物價指數調整基期年月」之認定如下:(一)規定地價後未曾移轉者,以該土地辦理規定地價時之申報地價為原地價,其年月以申報地價結束之次日為準。(二)規定地價後曾移轉者,依下列規定:1.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訂約日之年月為準。2.申報人逾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始申報者,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稅捐稽徵機關收件日之年月為準。3.因遺贈取得之土地,以遺贈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申報移轉現值經審核超過公告土地現值者,應以其自行申報之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遺贈人死亡日之年月為準。4.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取得之土地,以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其年月以起訴日之年月為準。5.86年10月29日土地稅法第30條修正後,法院拍賣取得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上開條文修正前,經依修正前條文規定核計土地增值稅者,以該核計土地增值稅之金額為前次移轉現值;其年月以拍定日之年月為準。6.86年10月29日土地稅法第30條修正後,經政府核定照價收買或協議購買之土地,以政府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但政府給付之地價低於收買日或購買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準。上開條文修正前,經依修正前同條文或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1規定,以政府給付之地價核計土地增值稅者,以政府給付之地價為前次移轉現值;其年月以收買日或購買日之年月為準。7.因配偶相互贈與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取得土地者,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該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年月為準。8.依信託法之規定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取得土地者,以該土地第1次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該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年月為準。9.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而取得之土地者,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準;其年月以該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之年月為準。10.承購公有土地者,以實際承購價格作為前次移轉現值,其年月以產權移轉證明書所載日期之年月為準。11.因各級政府贈與、及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經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而取得之土地,以贈與契約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其年月以贈與契約訂約日之年月為準。12.因區段徵收領回之抵價地,以實際領回抵價地之地價為原地價;其年月以抵價地分配成果公告確定日之年月為準。13.取得依法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者,以取得權利變更日(參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57條第3項)(編者註:本條第3項已於89/09/20修正刪除)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前次移轉現值;其年月以取得權利變更日之年月為準。14.台灣省省有土地移轉為國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及日期,基於概括承受原則,省有土地原地價資料皆予維持不變。(財政部88/08/03台財稅第8819320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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