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稱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釋示函令標題
所稱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函轉內政部94年10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66591號函釋。(財政部94/11/04台財稅字第09400545490號函)
附件:內政部94年10月25日台內地字第0940066591號函
主旨:有關土地法第219條第2項規定之「原受領之徵收價額」是否包括地價加成補償乙案,請查照。說明:二、有關土地法第219條第2項規定之「原受領之徵收價額」是否包括地價加成補償,請依本部93年2月20日台內地字第0930003249號函釋:「土地徵收條例公布施行前,依土地法公告徵收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除發給補償地價外,另依都市計畫法第49條發給加成補償者,原土地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219條申請收回,應繳清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補償地價、地價加成補償及遷移費。但應遷移之物件已遷移者,其遷移費無須繳回。」辦理。另原土地所有權人繳回原受領之徵收價額包括地價加成補償,故該發還土地於再次移轉時,其前次移轉現值應以原依法應領取之「補償地價及地價加成補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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