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19日 星期二

★重劃土地買賣諮詢★產權移轉前已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准自漲價總額中扣除

產權移轉前已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准自漲價總額中扣除

釋示函令標題
產權移轉前已到期之工程受益費准自漲價總額中扣除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土地所有權人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公告開徵之工程受益費,不得適用工程受益費條例第6條規定,由土地買受人出具承諾書繳納辦法辦理。說明:二、查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第6條第23項規定:就土地及其改良物徵收之工程受益費,於各該工程開工之日起,至完工後1年內開徵。第1項受益範圍內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公告後之移轉,除因繼承者外,應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願依照規定繳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經查封拍賣者亦同。上項所規定由買受人承諾繳納工程受益費之辦法,僅對土地移轉登記前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而言。本案土地所有權人君出售土地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在未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前,該項土地工程受益費既已開徵,自不適用上開法條所稱未到期之工程受益費,由買受人出具承諾書繳納之規定,仍應由土地所有權人君繳納,並准於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其溢繳之土地增值稅,准予退還。(財政部67/07/18台財稅第347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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