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移轉申請不課稅有關農地農用證明之適用期限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移轉申請不課稅有關農地農用證明之適用期限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農業用地移轉,所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應自核發之日起至申報移轉現值收件之日或法院拍定之日或辦竣登記之日止,在6個月內者,始得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財政部 89/05/24 台財稅第08904538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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