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經判決分割由權利人代繳增值稅因稅捐處未通知事後由繼承人申辦自宅用地稅率准予受理
釋示函令標題
土地經判決分割由權利人代繳增值稅因稅捐處未通知事後由繼承人申辦自宅用地稅率准予受理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劉○○先生(義務人)與劉○○先生等3人(權利人)共有持分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業由權利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代繳土地增值稅在案,惟貴處當時未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通知義務人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義務人死亡後,嗣後其繼承人始提出申請,應准予受理。(財政部90/07/20台財稅字第090045414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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