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土地如無法確定通知函已合法送達仍可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法院拍賣土地如無法確定通知函已合法送達仍可申請適用自宅用地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依規定…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稽徵機關應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其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準此,法院拍賣土地,稽徵機關如無法確定已依上述規定合法送達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申請者,則土地所有權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之期限,無從起算,自不生逾期申請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效果。(財政部91/05/20台財稅字第09104516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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