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7日 星期三

◆重劃土地買賣+土地買賣諮詢◆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標題
農地變更使用者自次年期改課地價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課徵田賦之農業用地,在依法辦理變更用地編定或使用分區前,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應自實際變更使用之次年期起改課地價稅。說明:二、主旨所稱實際變更使用,凡領有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以開工報告書所載開工日期為準;未領取而擅自變更為非農業使用者,例如:整地開發供高爾夫球場使用、建築房屋、工廠、汽車保養廠、教練場等,稽徵機關應查明實際動工年期,依主旨規定辦理。(財政部79/06/18台財稅第79013520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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