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之農地可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於規定期限申請不課稅
釋示函令標題
法院拍賣之農地可由權利人或義務人於規定期限申請不課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法院拍賣之農業用地,於適用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依同法第39條之3第2項規定,由權利人或義務人一方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可。說明:二、土地稅法第39條之3第2項所稱無須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案件(如法院拍賣土地),權利人或義務人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係指權利人或義務人其中之一於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可。(財政部89/05/02台財稅第089045290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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