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地上建物拆除改建之自營工廠用地可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標題
出售地上建物拆除改建之自營工廠用地可適用重購退稅規定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公司出售○○地號土地,如經查明該土地於地上建物拆除改建前,合於自營工廠用地規定,嗣後重購自營工廠用地,應准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第1項第2款規定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財政部88/08/03台財稅第88193251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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