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建物配合政府施工拆除後出售土地如原符工廠用地要件可辦重購退稅
釋示函令標題
地上建物配合政府施工拆除後出售土地如原符工廠用地要件可辦重購退稅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有關○○公司所有○○地號土地,地上建物因配合政府土地重劃施工之需要,於87年2月3日前拆除,致同年12月8日出售土地時已無建物,如經查明其地上建物拆除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有關自營工廠用地之要件,應准依該法條規定辦理退稅。(財政部88/07/22台財稅第8819293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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