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 星期四

◆土地買賣+疑難專業諮詢◆更生保護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更生保護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更生保護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上揭法條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依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主要目的之事業。本案土地所有權人黃○○、范○○、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將共有土地申報贈與共有物分割,受贈人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如非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即非上開規定所稱之社會福利事業,又依案附該會組織章程第21條規定「本會解散時,除清償債務外,其賸餘之財產,屬於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或團體。」核與上開法條「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之規定亦不相符。因此,其受贈取得之土地尚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7/21台財稅第089045489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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