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標題
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無免稅規定之適用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主旨:有關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受贈土地,可否依據其設立之宗旨認定屬社會福利事業,而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乙案。說明:二、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又同法施行細則第43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規定:「本法第28條之1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依本法第28條之1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另依內政部86/06/14台(86)內社字第8617457號函略以:「…按本部75/11/06台(75)內社字第450193號函釋略以:『所稱社會福利事業,係指依兒童福利法(編者註:現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準此,上開法條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應係指依兒童福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原殘障福利法)、社會救助法規定,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且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而言。其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應檢附之證明文件,為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始有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本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依其捐助章程及88年業務報告書等資料,其設立目的及業務雖兼有舉辦社會公益活動,惟既經查明該會係經貴縣政府教育局核准設立之文教財團法人,其設立之宗旨、目的與推展之業務工作皆符合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業務範疇,並非屬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3條規定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社會福利事業,其受贈土地尚無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89/09/26台財稅第08904563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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