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審核基準日符合要件者均可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標題
於審核基準日符合要件者均可適用特別稅率
釋示函令內容(如文號)
10月7日(含10月7日)(編者註:已改為9月22日)以前已填具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書或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書附聯申請適用特別稅率案件,於10月7日以後始補齊證明文件者,如經審核在審核基準日符合特別稅率之要件,申請當年仍應准予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財政部85/03/18台財稅第85107511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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